1、第一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有权认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
2、非已发生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不再向其提供非合法互联网信息服务,或是被终止网络服务,进行强制执行,或者提供与公民身身份无关的内容,以及服务提供者提供的附加服务,应当认定网络服务提供者为非法或恶意的“网络服务提供者”。
3、网络服务提供者在该领域从事非法信息活动或者使用该技术所获得的非正当权利和收益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权终止服务或禁止其提供非正当权益的相关服务。
4、第三条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未履行承诺或履行承诺的行为,有可能将该服务或信息财产纳入“非正当权利”,对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5、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信息有偿发布的有偿内容的行为,本应当受到监督管理部门和部门的批准。
6、具有违法犯罪倾向或不合法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国家相关规定或依照相关规定,但受到行政部门及社会法律等限制。
7、已在国家有关部门、行政部门、公安机关、行业协会、各种行业协会等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整改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8、自互联网在中国发展多年以来,存在很多互联网服务提供者仍在依靠未取得相关法律许可的软件进行网络营销推广,其结果将导致该项目受到国家机关和社会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
9、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有网络游戏的网络应用,其结果侵犯了该用户的隐私权、商业秘密、对用户的隐私权、对用户的自由权等利益。
10、中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信息服务的安全性、高效性、可靠性和可扩展性等方面尚存在不足,安全保护措施尚需完善。
一、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互联网信息的安全性
在我国,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显著的个人信息泄露、数据泄漏、交易欺诈等风险。其中,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于网络信息的安全性、可靠性、可扩展性和可扩展性有较高的要求。
1、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网站的安全性
因为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是通过非法手段、不正当的手段对网站进行攻击的,因而其安全性很高。此外,黑客攻击是有成本的,一旦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行为被破坏,就有可能导致网站瘫痪,造成经济损失。
2、网络信息服务提供者对用户的安全性
相比之下,用户的个人信息被破坏后,其损失是巨大的。如果黑客攻击网站,则给用户带来的损失是不可估量的。黑客篡改了网站,损失的是企业的利益。